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政府令第142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核准(体外诊断试剂、具有第三方医疗器械现代物流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企业除外)工作,自2017年3月1日起,委托下放到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市局保留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具有第三方医疗器械现代物流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核准。除上述类型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核准,到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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