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安徽省发布调整疫情防控药械应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3月20日起,新申报相关药械产品的企业,按照正常程序受理,以下为详细内容:
关于调整械应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2020〕年第7号
自2020年3月15日起,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已调整为三级响应。根据我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结合我省疫情防控药械应急审批受理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疫情防控药械应急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20日起,对我省疫情防控药械应急审批受理工作进行调整,新申报相关药械产品的企业,按照正常程序受理。
二、已注册检验尚未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企业,应在3月20日下午17:00前,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应急受理,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提交的,按照正常程序受理。
五、已取得临时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疫情结束后仍需要配制使用的,应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要求提交备案申请资料重新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