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金飞鹰集团官网!

专注国内外医疗器械咨询服务

国内外注册 · 许可备案 · 体系辅导 · 培训 · 软件开发

400-888-7587

0755-86194173、13502837139、19146449057

020-82177679、13602603195

四川:028-68214295/68214297、13602599439

湖南:0731-22881823、15013751550

公告通知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公告通知

返回列表 返回
列表

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及解读

药械注册

药械注册


为加强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管理,根据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医疗产品。


二、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当按照药品有关要求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有关要求申报注册。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已获我国或者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销售的,相应的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在申报注册时一并提交。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可参考相关文件和指导原则。


三、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管中心)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


四、标管中心对受理的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按程序提出属性界定意见,在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信息系统中告知申请人,并及时在其网站对外公布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


五、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界定结果,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申报产品的沟通咨询等工作;双方分别对相应部分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出具审评报告,并明确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总体审评结论后转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行行政审批。


七、相关法规、文件中已有明确管理属性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和《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

1、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程序.docx

2、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资料要求及说明.doc



国家药监局

2021年7月23日




药械组合注册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的《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年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告)。现就52号通告出台的背景、修订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的修订和实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通告)已不能完全适应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的需要。较为突出的问题如下:


一是产品上市证明要求存在不适用情形。根据16号通告,进口药械组合产品申报注册时,除了提交组合产品在原产国上市证明外,还需提交药品部分在原产国或者我国的上市证明。实际工作中,部分进口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发挥药理作用的成分在国外不按药品管理或仅为组合产品开发,无法提供原产国药品上市证明;且组合产品在生产时常采用原料药,用量、作用方式等与独立上市的药品不同。因此部分境外上市的药械组合产品无法在我国申报注册。


二是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工作程序发生变化。16号通告明确受理中心会同药审中心、器审中心负责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并规定了属性界定工作时限;而2019年发布的《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通告),将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职能部门调整为标管中心,并进一步明确了属性界定的流程、时限、工作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等。


因此,为适应法律法规变化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亟需对16号通告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一)调整了药械组合产品上市证明有关要求


52号通告中删除了16号通告第六条对于进口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需单独获我国注册或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的要求,与第二条内容进行整合,明确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药品有关要求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有关要求申报注册,分别执行相应监管类别对原产国上市证明文件的要求;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已获我国或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销售的,相应的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在申报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时一并提交,进一步佐证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未单独获我国或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销售的,申报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时不需提供所含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二)修改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相关内容


鉴于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职能部门、流程、时限、工作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等均已调整,52号通告第三、四条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因28号通告第八条明确“其他药械组合产品注册事项按照《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的规定执行”,将28号通告有关内容调整为52号通告附件1、2,并进一步明确了标管中心受理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和复审的时限,以及“首要作用方式”的含义。28号通告同时废止。


对于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如申请人不能确定其管理属性,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标管中心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如参照既往已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或者已发布的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结果可以确定产品管理属性的,则可以按照确定的管理属性申报注册。


考虑到药械组合产品属性举例无法穷举,因此删除了药械组合产品管理属性举例有关内容,修改为“相关法规、文件中已有明确管理属性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其他


在产品实际申报中,存在具有药理活性的成分与医疗器械组合的情况,该类活性成分通常不单独使用或仅为组合产品开发,无法获得单独的药品上市证明。该类活性成分不论是否收录于药典中,其与医疗器械组合为单一实体均视为符合药械组合产品定义。


如果您有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认证、体系或临床方面的问题,金飞鹰可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以帮助您的产品及早进入国内外市场,面向全球。


全国服务热线:400-888-7587

深圳:黄经理 15014070691、于经理 15817470642、罗经理 13538103052

广州:林经理 13602603195

江苏:刘总 13898883979

湖南:邓总 15013751550

四川:刁总 13602599439

软件开发:车总 13554947827


深圳:南山区前海路3101号-90振业国际商务中心2401

广州:黄埔区科学城科珠路232号益科智能创新园2栋218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5号君风生活广场17栋918

湖南: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38号东帆国际大厦1823、1824号

四川: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2栋1单元12层1209号


PS:我们运营的订阅号 金飞鹰药械技术咨询集团(ID:jfy-china)为很多客户朋友提供了最新的法规动态、公告通知、行业资讯,欢迎大家同时关注!

金飞鹰公众号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文整理:金飞鹰药械

免责声明:文章及图片部分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我们对上述内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更正或删除。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医疗器械注册

常用查询:
美国FDA AAMI ANVISA 意大利:国家卫生所 更多国外查询>>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国家局医疗器械标准目录库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 国家局临床试验机构目录库 国家局评审进度查询 国家局器械注册审批进度查询 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受检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多国内查询>>
咨询 咨询

电话

400热线

400-888-7587

深圳热线

0755-86194173、13502837139、19146449057

广州热线

020-82177679、13602603195

微信

二维码

微信公众

二维码

小程序

邮箱

企业邮箱

61767744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