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及祛斑美白作用基本原则,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主要是指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化妆品,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也应作为祛斑美白类产品申报。
仅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可申报“祛斑美白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但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仅通过提高水合度、清洁、去角质等方式,提高皮肤亮度或者加快角质脱落更新的,与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的主要作用机理存在区别,不属于祛斑美白类化妆品。
配方中仅使用防晒剂、未使用祛斑美白剂的产品,可申报“防晒类”,不可同时申报“祛斑美白类”,此类产品可宣称帮助减轻由日晒引起的皮肤黑化、色素沉着,不可直接宣称祛斑美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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