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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院发布《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特殊化妆品注册

祛斑美白


为规范和指导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的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工作,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配套文件要求,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组织中检院起草了《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起草说明(附件2),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2022年8月16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hzppjzx@nifdc.org.cn。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的界定标准


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及祛斑美白作用基本原则,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主要是指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化妆品,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也应作为祛斑美白类产品申报。


仅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可申报“祛斑美白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但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仅通过提高水合度、清洁、去角质等方式,提高皮肤亮度或者加快角质脱落更新的,与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的主要作用机理存在区别,不属于祛斑美白类化妆品。


配方中仅使用防晒剂、未使用祛斑美白剂的产品,可申报“防晒类”,不可同时申报“祛斑美白类”,此类产品可宣称帮助减轻由日晒引起的皮肤黑化、色素沉着,不可直接宣称祛斑美白作用。


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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