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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深圳一医美诊所被罚40000元!

医疗美容 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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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一则行政处罚通知,深圳南山区一医美门诊部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罚40000元,违法财物亦被没收。




相关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指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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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医美行业热度居高不下,随之而来的还有众多行业乱象。很多企业为了一点眼前利益,甘愿冒风险进行违法经营/生产,但事实上这是一种“自毁前程”式发展。相关企业只有把眼光放长远,强化合规意识,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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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排版整理:金飞鹰药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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