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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即将落地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以加强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确保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有序开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意见反馈时间:2025年7月11日前

  • 意见反馈邮箱:ylqxzc @nmpa.gov.cn


《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正文内容如下: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确保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实施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指南适用于药品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注册自检时的现场检查,也可作为注册申请人实施注册自检工作的参考依据。不适用于注册申请人将全部检验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的情形。


三、总体要求


3.1注册申请人应当将自检工作纳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并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


3.2注册申请人开展注册自检的应当具备相应产品的自检能力,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具有相应质量检验部门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检验过程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报告负主体责任。


3.3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必要时组织开展注册自检核查,重点关注与产品自检相关的人员、设备和环境设施、样品管理、检验质量控制、记录控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内容。


3.4开展注册自检核查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第四部分“检验能力要求”,结合拟申报的产品技术要求,对注册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自检能力逐项进行核实,并在现场核查报告中予以阐述。检查时应当选派熟悉检验的人员参与检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


3.5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只进行资料审核,必要时开展注册自检现场检查:


(1)自检实验室的相关承检范围已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且检测项目在认定认可范围内;


(2)已通过相同检验项目自检能力现场核查的;


(3)适用同一方法学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已通过自检能力现场核查的;


(4)自检性能指标较简易,对人员、检验仪器、环境控制及试验方法要求较低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通过观察等方式对外观、色泽、气味等进行判定的检验项目;

②通过简单量具对尺寸、容量、重量等进行测量的检验项目;

③自检项目检验方法为验证有效合格证件的。


(5)其他不需现场检查的情形。


四、检验能力要求


4.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1.1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的,应当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开展自检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4.1.2注册申请人应当制定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所开展检验工作的风险管理及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的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1)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配套文件、《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


(2)注册申请人应针对自检工作识别风险源(通常涉及人、机、料、法、环、测及法律、安全等各个层面)、影响区域、环境变化以及导致因素和潜在后果,制定自检相关风险管理文件并保持风险活动管理记录。


4.1.3质量管理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资源管理,过程实施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记录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纠正改进措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


4.1.4注册申请人应保证实验室控制满足质量手册有关文件的要求。


4.1.5注册申请人应充分考虑与实验室活动相关的风险和机遇,制定相应措施以


(1)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实现预期结果;

(2)增强实现实验室目的和目标的机遇;

(3)预防或减少实验室活动中的不利影响和可能的失败;

(4)实现改进。


4.1.6注册申请人应能识别和评估风险,并及时整改,质量管理负责人确定和推动能促进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管理活动和技术运作过程。


4.1.7当发生不符合时,注册申请人应按照相应程序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做出应对,采取措施以控制和纠正不符合,对后果进行处置。注册申请人应采取相关活动评价是否需要采取措施,以清除产生不符合的原因,避免再次发生或者在其他场合发生。注册申请人应保存不符合事项的处置记录。


4.1.8注册申请人应每12个月至少安排一次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面审核,也可针对部分要素增加审核频次,形成内审记录及报告。


4.1.9注册申请人应每12个月对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活动进行至少一次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包括落实质量手册的方针和目标。


4.2人员要求


4.2.1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开展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含审核、批准人员)。


4.2.2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的专职人员,并且只能在本企业从业。


4.2.3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


4.2.4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验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4.2.5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经注册申请人依规定授权。


4.3设备和环境设施要求


4.3.1设施和环境


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的环境设施,并对设施和环境条件做出规定,应当确保符合环境、人员健康要求并应与检验工作相适应。


4.3.2注册申请人应根据不同的特殊实验环境包括洁净实验室(微粒室、无菌室、微生物限度室等)、生物学实验室、电磁兼容实验室、体外诊断试剂实验室、恒温恒湿室、生物安全实验室、PCR实验室、病理室、电气实验室、医用软件实验室、屏蔽室等的具体环境条件控制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并保留相关记录,其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其特定的专业要求。


4.3.3设备


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的仪器设备,建立和保存设备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量值溯源


4.3.4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注册申请人应建立相关规定,控制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产品和服务的选择、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并对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选择、评价、监控其表现、再次评价以保证由实验室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适宜的且符合实验室规定的要求,从而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4样品管理要求


4.4.1注册申请人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样品管理程序,应根据产品特点规定取样方法、样本量、标识、储存条件等要求,确保样品在取样、分发、接收、储存、返回或者报废过程中受控,并保持相应状态。


4.4.2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注册自检产品与留样样品(若有)、委托检验样品(若有)的一致性。


4.4.3若产品不适宜留样,需通过替代控制的方法(如过程验证、影像记录、关键元器件)确保可追溯性。


4.5检验质量控制要求


4.5.1注册申请人应当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所有检验活动。适用时,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使用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


4.5.2鼓励注册申请人参加由能力验证机构组织的有关检验能力验证、测量审核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


4.5.3注册申请人应制定检验质量控制程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1)质量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方法和外部控制方法。内部质量控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2)应制定每年度的质量控制计划,计划应包括控制的项目、频次、时间、方式和参加人员。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主要考虑检验工作量、上年度运行情况、人员数量等因素。外部质量控制计划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自检范围所覆盖的领域;

②人员的培训、知识和经验;

③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④检验的数量、种类以及结果的用途;

⑤检验技术的稳定性;

⑥能力验证是否有提供者。


(3)对结果的控制应覆盖到实验室能力范围内的所有检验项目,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方案应包括质量控制实施时间、频率、方法、人员、控制结果的评价方式等。应结合特定检验方法的风险来源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方案。


当检验方法中规定了质量控制要求时,应符合该要求。适用时,在检验方法中或其他文件中规定相应检验方法的质量控制方案。在制定内部质量控制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检验工作量;

②检验结果的用途;

③检验方法本身的稳定性与复杂性;

④对技术人员经验的依赖程度;

⑤参加外部比对(包含能力验证)的频次与结果;

⑥人员的能力和经验、人员数量及变动情况;

⑦新采用的方法或变更的方法等。


(4)外部质量控制方案不仅包括相关规定中要求参加的能力验证计划,适当时,还应包含实验室间比对计划。当人员、设备、方法标准、认可范围或影响其能力的其他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可适当增加参加外部质量控制活动的频次。制定外部质量控制方案除应考虑4.5.3(3)中描述的因素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内部质量控制结果;


②实验室间比对(包含能力验证)的可获得性,对没有能力验证的领域,应通过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和自行开展与其他实验室的比对等措施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③管理机构对实验室间比对(包含能力验证)的要求。


(5)应按质量控制相关文件的要求完成质量控制工作,做好技术记录并出具报告。


(6)对质量控制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和必要的调查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并保留记录。


(7)参加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出现可疑或不满意结果且当结果已不能符合专业标准或规范时,注册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实施纠正措施。在实施纠正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后,方可恢复自检工作。注册申请人应保存上述处理记录。


4.6记录控制要求


4.6.1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确保每一项实验室活动的技术记录包含结果、报告和其他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影响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因素,并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重复该活动,使记录规范、真实、完整、易获得和可追溯。应包括建立、收集(或汇总)、标识、保存(存储)、备份、归档、检索、借阅和处置等内容。


4.6.2检验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原始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的记录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即时、可追溯,记录应当符合信息足够的原则,应当方便实用,包含质量管理、检测活动记录、所用方法等相关信息。记录应具有溯源性、原始性、充分性、重现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易于检索。


4.7自检依据


4.7.1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4.7.2应制定相关程序,对检验方法进行选择、验证或者确认,以保证所用方法能够满足预期用途,并保留相关记录。检验方法的制定应当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优先考虑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或者公认的检验方法。


4.7.3检验方法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确保检验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

方法确认记录应包括:确认程序、要求的详细说明、方法性能的特性确定、获得的结果、方法有效性声明及与预期用途适用性的详述。


(1)标准方法和确认过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须进行验证,验证应按照新项目评审程序开展,并保留记录。


(2)注册申请人应制定新项目评审程序,以保证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满足新项目的要求。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对标准方法进行研究,并培训相关人员。


②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资源,确认所需的设备在校准有效期内,且符合标准方法要求。


③按照标准方法进行检验,出具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验证过程中不仅需要识别相应的人员、设施和环境、设备等是否具备能力,还应通过试验证明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精密度、线性范围、检出限和定量限等方法特性指标,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间比对。


④必要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


⑤给出结论和分析。


(3)注册申请人采用非标准方法时,必须进行确认。任何对标准方法进行的修改(包括超出适用的预定范围、采用分析性能更佳的替代技术等)或使用超出标准适用范围的方法时,应按照非标准方法进行确认,并制定成内部的技术文件。确认包括检验样品的抽样、处置和运输程序。


(4)为了能持续满足预定要求,在非标准方法的制定过程中注册申请人应定期进行评审,以确定持续满足实验室需求,如果评审发现不能满足预定要求时,注册申请人应对开发计划和方案进行变更。


(5)用于确认的方法一般采用但不局限于以下六种之一或其组合:


①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或评估偏倚和精密度;

②对影响结果的因素进行系统性评审;

③通过改变控制检验方法的稳健度,如培养箱温度、加样体积等;

④与其他已确认的方法进行结果比对;

⑤实验室间比对;

⑥根据对方法原理的理解以及抽样或检验方法的实践经验评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确认时应重点关注方法性能特性,包括但不限于:测量范围、准确度、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检出限、定量限、方法的选择性、线性、重复性或复现性、抵御外部影响的稳健度或抵御来自样品或测试物基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以及偏倚。


(6)注册申请人应对确认进行评价,评价主要针对非标准方法的性能特性,如:测量范围、准确度、结果的不确定度、检出限、方法的选择性、线性、重复性或复现性、抵御外来影响的稳健度或抵御来自样品基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


(7)方法的确认过程应形成“非标准方法确认报告”。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①使用的确认程序;

②规定的要求;

③确定的方法性能特性;

④获得的结果;

⑤方法有效性声明,并详述与预期用途的适宜性。


4.7.4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检验方法中还应当明确说明采用的参考品/标准品、质控品、样本制备方法、使用的试剂批次和数量、试验次数、计算方法等。


4.8其他事项


4.8.1委托生产的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注册自检,并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将注册自检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


受托生产企业自检能力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及本细则中的相关要求。


(1)核查注册自检报告是否由注册申请人出具并符合签章有关要求。是否涵盖了注册申报所需的所有检验项目。委托自检项目是否附有检验报告原件。


(2)核查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委托检验协议(或委托生产的质量协议等)中明确双方对注册自检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是否把产品技术要求以及相关检验标准、检验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审核报告是否覆盖产品注册委托自检相关内容。


(3)按照“四、检验能力要求”的4.1至4.7相关规定对受托生产企业自检能力进行核查查。


4.8.2境内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内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或者境外注册申请人所在的境外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过境外政府或政府认可的相应实验室资质认证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的,经集团公司授权,可以由相应实验室为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由注册申请人出具相应自检报告。


(1)核查注册自检报告是否由注册申请人出具并符合签章有关要求。是否涵盖了注册申报所需的所有检验项目。委托自检项目是否附有检验报告原件。


(2)核查委托自检是否经过集团公司的授权。


(3)核查受托开展自检的实验室的资质和能力范围是否涵盖委托自检项目。


以上仅对《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正文内容进行转载,如需查看相关附表,请添加文末小编微信或点击“阅读原文”。


信息来源:国家药监局

排版整理:金飞鹰药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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