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推送的上一篇文章我们跟大家分享的是广东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主体责任的【十项要点】,那么这篇文章再跟大家聊一聊:委托生产情形下,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如何进行产品放行?
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负责产品上市放行,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
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还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生产放行的标准、条件,确认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出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不得放行出厂和上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不得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上市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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