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广西的医疗器械企业朋友们,注意啦!📣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的最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便利咱们区内医疗器械的出口业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已于2026年6月11日正式发布并施行。🗓️
这份新《细则》有哪些干货?出口销售证明分几种?怎么办、找谁办?别急,我们为您划好了重点,一文读懂!🧐👇

新《细则》根据产品是否在中国境内注册/备案,将出口销售证明分为两类。请您根据自身情况“对号入座”:
✅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如果您要出口的产品已经在国内取得注册证或完成备案,并且是您自己生产的,就申请这一类。它主要证明该产品已获准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
✅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Ⅱ)》:如果您要出口的产品未在中国境内注册或备案,但由广西区内合规的生产企业生产,则申请这一类。它证明该产品按中国规定管理,且您的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为了让企业更快拿到“出海”的通行证,新《细则》明确要求审批提速:
🚀 只要您提交的资料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负责办理的部门(自治区药监局或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为您出具出口销售证明。
⏳ 对于首次申请《出口销售证明(Ⅱ)》等特殊情况,可能会涉及现场核查,但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自治区药监局:负责办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出口销售证明。
📍 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出口销售证明。

根据附件中的《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办理说明》,有几点直接影响您的办理效率和成功率,请务必注意:
1️⃣ 申请表填写“三要一不”原则
✅ 要真实、要完整、要准确:这是最基本要求,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
✅ 信息一致性:申请表上填写的产品和企业信息,必须与您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上的内容完全一致。
2️⃣ 一表对一证,分清“I”和“II”
⚠️ 切记:拟出口已注册的产品和未注册的产品,需要分别提交不同的申请表。请在申请表中明确勾选申请类型(“☑申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Ⅰ)》”或“☑申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Ⅱ)》”)。
3️⃣ 资料排列有讲究
📄 您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按照《细则》中规定的顺序排列,并标明序号。这体现了资料的规范性,也能帮助审批人员快速核对,缩短您的等待时间。
4️⃣ 中英文名称差异怎么办?
✏️ 如果因命名规则等原因,产品的中英文名称不一致,或者您需要列明品牌名称、商品名、货号、产品编码等,请在申请表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栏中写明具体内容。避免因信息误解导致申请退回。
5️⃣ 多产品、多型号如何简化操作?
📎 如果您单次申请办理多个产品,或单个产品的型号规格特别多,申请表相应栏目可以注明 “见附页” 。但请一定记得,附页上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使其成为正式申请文件的一部分。

📌 申请《出口销售证明(I)》 需要准备:
1️⃣ 申请表
2️⃣ 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3️⃣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如非企业法人办理)
📌 申请《出口销售证明(Ⅱ)》 需要准备:
1️⃣ 申请表
2️⃣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3️⃣ 生产范围覆盖说明(体外诊断试剂还需额外提供方法学说明)
4️⃣ 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佐证材料(如自查报告、检查报告等)
5️⃣ 企业未被立案调查等情况的自我保证声明
6️⃣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如非企业法人办理)
💡 温馨提示: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可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

🔍 证明(I)与证明(II)的核心区别:除了申请条件不同,两份证明上最核心的一句话也帮您标出来了:
📄 证明(I) 写明:“兹证明上述医疗器械已准许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
📄 证明(II) 写明:“兹证明上述医疗器械未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备案,仅用于中国境外销售。”
💡 这两句话直接定义了证明的性质,也是进口国海关或监管机构最关注的信息。
🌐 中英文对照:您拿到的最终证明文件是中英文对照版,方便在国际贸易中直接使用,无需再另行翻译公证。

⏰ 有效期:出口销售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您所提交的各项证书中最早的截止日期。其中,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不超过3年。
🔢 编号:新证的统一编号格式为“桂药监械出X1X2号”(X1为年份,X2为6位流水号),如“桂药监械出2026000001号”。

❌ 不予办理:如果企业存在申请材料虚假、处于立案调查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况,将不予出具出口销售证明。
⚠️ 公示作废:已出具的证明,如果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生产条件已不符合要求等情况,药监部门将予以公示作废,并记入信用档案。

🔔 最后提醒
请务必保证申请资料真实、合法、可追溯,并妥善保存好出口全流程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诚实守信是长远发展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