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发布《矫形器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时间:2025年8月3日前
意见反馈邮箱:sp617128@163.com
《指导原则》提到,该导则适用于按Ⅱ类医疗器械管理的矫形器产品。用于对人体头部(耳廓)、上肢部位、下肢部位以及人体躯干部位的矫正和辅助治疗、预防畸形。我们将《指导原则》第二部分“注册审查要点”的“非临床资料”内容转载如下:
申请人宜参照GB/T 42062的规定,并结合产品特点对产品风险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风险管理活动要贯穿产品设计、生产、上市后使用及产品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报告可包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应符合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1 是否正确识别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有关特征;
1.2 是否系统识别正常和故障两种条件下的可预见危险(源);
1.3 是否利用风险管理计划中规定的可接受性准则,对风险进行评价并进行风险控制,也包括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
附表给出了产品常见的风险要素及示例。由于不同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存在差异,所以这些风险要素并不是全部,申请人还应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其他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
说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技术指标与检验方法。对宣称的产品的技术参数和功能,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性能指标应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宜优先采用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若采用其他方法则需说明合理性原因并在研究资料中提供验证资料。对于强制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
常见的性能指标需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3.1 性能指标
3.1.1上肢、下肢、脊柱矫形器性能指标至少包括:
GB/T 30659 假肢和矫形器 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34410、上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Z 41083、下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T 19544脊柱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3.1.2耳廓矫形器性能指标至少包括:
3.1.2.1产品外观应整洁、无杂质、无异物;
3.1.2.2左/右耳尺寸
3.1.2.3定型胶件硬度
3.1.2.4配合性能(如适用)
3.1.2.5固定贴性能(如适用):如剥离强度、持粘性、
3.1.2.6化学性能
如:重金属、酸碱度、还原物质、蒸发残渣等。
3.1.3 环氧乙烷残留(如适用)
3.1.4无菌(如适用)
3.1.5增材制造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需包括:硬度要求、活动弯曲角度(如适用)、旋转度(如适用)。
3.2 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同一注册单元中注册检验代表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
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差异性的产品应进行差异性检测。
5.1 原材料的研究
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穿戴体验和矫形效果,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过程应保证产生直接与皮肤接触的材料应符合 MZ/T 191的安全要求,使用的纺织材料应符合 GB18401 的要求,粘扣带应符合GB/T23315 的规定。
若采用增材制造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应明确原材料符合增材制造加工工艺。明确所用原材料的验收标准,提供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及外购协议,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成品质量。
原材料由申请人自行研发生产的,需明确产品的起始物质,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由起始物质至终产品加工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基质成分及其原材料、阻聚剂、引发剂、交联剂、光敏剂、增塑剂、着色剂及纤维成分等全部辅料)的化学名称、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来源和纯度(如适用)、使用量或组成比例、符合的标准和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及相关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来源。
对于首次用于此类产品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预期适用范围的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资料。
5.2 成型工艺研究
5.2.1吸塑成型工艺研究
应明确吸塑成型方法、原理、聚乙烯(PE)或聚丙烯(PP)、PA板等高分子材料软化参数(热加工温度、时间等),提供相关技术性研究资料。
5.2.2打印工艺研究
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和预期用途,明确与产品兼容的打印设备,明确增材制造打印环境以及材料成型关键参数,并论证合理性。同时,需验证设备的稳定性。需针对选用的增材制造工艺及工艺参数进行验证,证明满足预期性能。如工艺参数发生变化,需论证其性能不低于原有要求。应针对所采用的软硬件系统、加工过程、加工精度、物理性能中的关键性能指标以及质量控制方案等提供研究资料,包括产品在打印空间中的放置位置、打印方向、打印层厚、器械间距、打印支撑物的位置、类型、数量和成型方法等。
5.3 设计软件的验证及确认
设计软件的验证及确认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3.1软件作业流程的可追溯机制(软件版本、操作时间、操作工序、操作人员、文字备注、医工交互记录等)。
5.3.2软件版本控制(变更控制)程序,软件变更需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5.3.3数字化模型处理精度验证(即评估经过完整数字化流程处理后模型的精度损失,需使用经精度测量标定的标准件)。
5.3.4软件流程及功能的验证与确认。
5.3.5明确软件的预期用途,以及对软件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确认。
5.4 网络安全
建议参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提交网络安全描述文档。
5.5 可用性工程研究资料
依据产品具体特性和风险程度参考《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资料。
5.6 生物学特性研究
生物学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项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应对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的接触性质、接触时间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的要求对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考虑的生物相容性评价终点需至少包括:细胞毒性试验、刺激或皮内反应、致敏试验。若开展申报产品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的方式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应按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价,应提供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等同性。
5.7 灭菌研究(如适用)
参考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系列标准、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系列标准和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相应标准规定,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
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
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
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
残留毒性: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其解析的研究资料。
5.8 稳定性研究
产品有效期的验证可采用实时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如果注册申报时提交的是加速老化研究资料,应评估产品是否适用于加速老化,若适用,可采用加速老化研究资料作为货架有效期的支持性资料。在稳定性研究中应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产品有效期验证试验宜采用与常规生产相同的终产品进行。验证项目需评估产品随时间老化的相关性能,包括产品自身性能验证和包装系统性能验证两方面。前者需选择与医疗器械有效期密切相关的物理、化学测试项目。后者包括包装完整性等验证项目。
需要提供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在宣称的有效期内,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造成不利影响。根据适用情况可选择人工搬运、堆码、跌落、振动等模拟运输试验验证包装系统性能,并提供研究资料。
5.9 其他资料
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需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等同性论证。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则应开展临床评价。
以上仅对《指导原则》部分内容进行转载,如需查看正文中提到的附件,请添加文末小编微信或点击“阅读原文”。
信息来源: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
排版整理:金飞鹰药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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