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 负责办理。 第一类医疗器械:由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 负责办理。 特别提醒:如果省局已委托个别市局办理第二、三类医疗器械证明,委托事项继续有效。 此次指引明确了两种不同的《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 适用对象:拟出口的产品已在中国境内注册或备案。 需要哪些材料?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 医疗器械注册证 或 产品备案凭证复印件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或 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如非法定代表人签字,需提交授权书 适用对象:拟出口的产品未在中国境内注册或备案(例如未注册的规格型号、不在原地址生产的产品)。 需要哪些材料?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或 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企业生产范围覆盖说明(含产品子目录/类别),体外诊断试剂还需说明方法学相同 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说明或佐证材料(如监督检查记录、第三方认证证书等) 如非法定代表人签字,需提交授权书 不予出具证明的情形: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提供虚假资料 处于责令停产整改、涉案处理期间 可以启动现场检查的情形(重点核实): 申请资料存疑 产品或同类产品抽检不合格、有严重不良事件未整改 近两年未接受过全项目检查 其他必要情况 出具证明的部门会对已出具的《证明》进行动态管理,以下情况将标注“已失效”并公示: ✅ 证明内容发生变化并重新申请 ✅ 涉及的注册证或许可证被吊销/注销 ✅ 申请人主动报告不再符合条件 ✅ 监管部门发现不符合出具条件 ⚠️ 高压线:通过提供虚假资料或欺骗手段骗取证明,或变造、伪造证明的,除标注失效外,还将在信用档案中记录,5年内不再为其出具出口销售证明,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自 2026年5月1日 起,广东省内企业统一通过 广东政务服务网 在线申请新版《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 线上平台:https://www.gdzwfw.gov.cn/ 出具证明的部门通过许可监管端办理,各市局需按要求做好数据对接。 最后,特别提醒: 各市局将依据新指引调整办事指南,并在证明信息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企业尽快熟悉新流程,确保出口业务顺畅。⏩情况一:申请《证明(I)》
申请人: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
证明作用:证明该产品已准许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情况二:申请《证明(II)》
申请人:广东省内该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
证明作用:证明该产品在中国境内按医疗器械管理但未注册/备案,且生产企业具备合规的生产条件。
附件:
医疗器械注册咨询认准金飞鹰 深圳:0755-86194173 广州:020 - 82177679 湖南:0731-22881823 湖北:181-3873-5940 江苏:135-5494-7827 广西:188-2288-8311 海南:135-3810-3052 重庆:135-0283-7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