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对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对一般治疗类、颌面外科类、血管淋巴类、病理类、眼科类五大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6年6月22日至6月26日,相关企业务必抓紧研究、及时反馈。
这份公示与医疗器械行业密切相关,以下划重点👇
此次公示依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多项立项指南,涵盖:
🩺 一般治疗类:如“采血费(末梢)”等
🦷 颌面外科类:如“上颌截骨内固定费(常规)”等
👁️ 眼科类:如“视力检查费(普通)”等
🔬 病理类:如“病理诊断费”等
🩸 血管淋巴类:如“血管造影检查费”等
每类项目均拟定了全省最高限价,各地市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政府指导价。
公示整理了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附件6-9)。这份清单直接决定了哪些一次性耗材可以单独向患者收费。
✅ 清单内:可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单独收费
❌ 清单外:其他一次性耗材均不能收费
对于医疗器械企业而言,产品能否列入这份清单,直接影响临床使用和商业回报。清单外的产品将面临“有产品、无收费路径”的困境。
公示同时确定了新旧项目的映射关系(附件15-19),并废止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0-14)。
企业需要对照映射关系,确认自身产品对应的新项目编码和收费路径是否发生变化,避免后续结算“对不上号”。
此次公示时间极短,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公示内容有修改意见,须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 特别提醒:涉及耗材价格意见的,还需提供该类产品采购(销售)发票、说明书、注册证等佐证材料。
📞 反馈渠道:
电话:020-83260302
传真:020-83260245
邮箱:ybj_ylfw@gd.gov.cn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此次公示是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的重要举措,国家医保局正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思路推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制。
建议医疗器械企业:
1️⃣ 立即下载全部21个附件,重点研究附件6-9(可收费耗材清单)和附件15-19(映射关系);
2️⃣ 对照清单核查自身产品是否在可收费目录内,收费路径是否发生变化;
3️⃣ 如有异议,抓紧准备佐证材料,在6月26日前提交反馈意见;
4️⃣ 关注后续各市具体执行文件的发布。
⏳ 时间紧迫,请相关企业抓紧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