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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系列②: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医美器械成“重灾区”,企业如何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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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①,我们讲了“高调低”。

今天进入系列②: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

如果说“高调低”是减负,那么 “低调高”就是一次大考——注册门槛提高、审批周期变长、合规成本上升。

而在本轮调整中,医美器械成为“低调高”的重灾区:射频治疗设备从Ⅱ类升级为Ⅲ类,水光针正式明确为Ⅲ类……大量企业面临“拿不到Ⅲ类证就不能继续生产”的紧迫局面。

这篇文章,我们把“低调高”的核心问题讲透。👇


01
📋 哪些产品被“升类”了?

🔹 案例①: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Ⅱ类 → Ⅲ类)

政策轨迹:

  • 2022年3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第30号公告,明确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预期用途明确为“用于治疗皮肤松弛,减轻皮肤皱纹,收缩毛孔,紧致、提升皮肤组织,或者治疗痤疮、瘢痕,或者减少脂肪(脂肪软化或分解)等”。

  • 2024年7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第84号公告,将执行日期推迟至2026年4月1日,给予企业过渡缓冲期。

  • 关键时间节点自2026年4月1日起,未依法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 特别提醒: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一)“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若产品同时具备多种功能(如射频+强脉冲光),应整体按风险最高的类别(即Ⅲ类)管理。

💡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 从Ⅱ类升级为Ⅲ类后,注册审批机构从省级药监局变为国家药监局,审批层级大幅提高、周期显著延长、临床试验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明显提升;

  • 已取得Ⅱ类注册证的企业,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一旦过期未取得Ⅲ类证,将无法继续生产

  • 根据84号公告原文“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注册证在2026年4月1日前到期的,注册人可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原注册证延期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6年3月31日。”

🔹 案例②:水光针(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溶液,明确为Ⅲ类)

政策背景:

  • 2022年3月30日:国家药监局第30号公告及附件中明确,用于注射至真皮层、通过保湿补水改善皮肤状态的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产品用于“注射到真皮层,主要通过所含透明质酸钠等材料的保湿、补水等作用,改善皮肤状态”,预期用途描述与“水光针”的行业认知高度匹配。

  • 合规进程:2025年成为水光行业名副其实的“合规元年”——全年共有6款三类医疗器械水光产品获批上市,涉及华熙生物、海雅美、乐普医疗、格莱威医疗、富勒烯5家企业。

  • 2026年合规提速:2026年1月8日,海南希睿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协合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两款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溶液同日获批上市。截至2026年1月初,国内已获批的合规三类水光产品已达10款,涵盖9家企业

💡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 水光针类产品必须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生产工艺、无菌保存等要求远高于Ⅰ类与Ⅱ类医疗器械;

  • 市场上使用非Ⅲ类产品(包括Ⅱ类器械、Ⅰ类器械、妆字号产品)进行水光注射的情况,将逐步被严格监管;

  • 已获批产品的适应症描述为“在医疗机构中使用,用于面部真皮浅层注射,暂时性改善成人皮肤干燥、肤色暗沉”,可作为企业注册申报的参考。

🔹 案例③:面部埋植线(整形用植入线材,明确为Ⅲ类)

政策背景:

  • 2022年3月30日:国家药监局第30号公告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13无源植入器械”子目录下新增二级产品类别“13-09-11整形用植入线材”

  • 产品描述:“通常由不可吸收或可吸收聚合物组成,可带针或不带针”,用于植入面部组织,以提升松弛下垂的组织,纠正皱纹。

  • 管理类别:明确为第三类医疗器械

💡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面部埋植线属于植入类器械,风险较高,必须取得Ⅲ类注册证方可上市,企业应提前规划临床试验和注册申报路径。

🔹 案例④:组织诱导性植入器械(新增类别,Ⅲ类)

政策背景:

  • 2022年3月30日:国家药监局第30号公告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13无源植入器械”子目录下新增二级产品类别“13-11-04组织诱导性植入器械”

  • 产品描述:“有特定的组成和结构,不添加细胞或活性因子,具有组织诱导性的植入材料或植入器械”。

  • 预期用途:“用于损坏或缺失的组织或器官再生修复”。

  • 管理类别:明确为第三类医疗器械

💡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该类产品属于新兴生物材料领域,技术门槛和监管要求均较高,已在研发阶段的企业应尽早建立符合Ⅲ类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 其他升类案例

  • 隔离透声膜(无菌产品) :根据2025年第132号公告,无菌产品由Ⅰ类上调至Ⅱ类,非无菌版本仍为Ⅰ类。调整原因:直接接触患者破损皮肤或用于无菌操作环境,感染风险显著高于非无菌产品。

  • 部分超声手术设备附件:在132号公告中增加了无菌产品的描述,无菌产品的管理类别为Ⅱ类。

  • 闭合夹:根据132号公告,材质扩展新增“金属”材料选项(包括可降解镁金属闭合夹),根据体内滞留时间细分管理类别——术后不取出为Ⅲ类,术后即刻取出或滞留小于30天为Ⅱ类,非无菌、滞留小于24小时为Ⅰ类。

📌 根据2025年第二次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汇总(国家药监局器械标管中心2025年5月发布),本次汇总的366个产品分类界定结果中,建议按照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73个,建议按照Ⅱ类管理的产品148个——更多产品正在被重新评估为更高管理类别,企业应持续关注分类界定动态。


02
过渡期多久?(核心依据)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第十条规定:

“由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调整为作为第二类或者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或者由低类别医疗器械调整为高类别的,一般设置2—3年过渡期。”

具体区分:

情形过渡期
不需开展临床试验2年
需开展临床试验3年
特殊情形(注册周期极长)最长5年
高风险、急需规范的产品可不设过渡期

射频类产品特例:过渡期到2026年4月1日结束。


03
🔄 原有注册证怎么处理?

✅ 情形①:旧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超过过渡期截止日

对于管理类别调整之日前批准的低类别医疗器械注册证,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超过管理类别调整文件规定的注册过渡期截止之日

📝 举例:射频设备原Ⅱ类证有效期2027年12月,但过渡期截止日为2026年4月1日。则原证最晚只能用到2026年4月1日,之后无论表面有效期到何时,都不得再生产销售。

🔁 情形②:旧证在过渡期截止日前到期,怎么办?

根据2026年第52号公告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 产品安全有效

  • 上市后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质量事故

可按原类别申请延续注册,但延续后的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过渡期截止日

📝 举例:水光针过渡期3年(假设到2029年3月31日),原Ⅱ类证2028年6月到期。企业可按Ⅱ类申请延续,获得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的Ⅱ类证,为完成Ⅲ类注册争取了9个月缓冲期

❌ 情形③:未依法取得Ⅲ类证,后果严重

过渡期截止日后,未取得新类别注册证的,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

04
🔗 取得新证后,必须注销旧证

2026年第52号公告明确规定:

“注册人取得改变后类别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之日后,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原医疗器械注册证;未主动注销的,原注册部门履行注销程序。”

💡 实操:取得Ⅲ类证后,立即向原注册部门提交注销申请。新证备注栏会注明原注册证编号,便于招采衔接。


05
📌企业行动清单

🔸 射频治疗仪类企业(Ⅱ→Ⅲ,过渡期截止日:2026年4月1日)

  • 立即评估产品是否属于第30号/84号公告规定的Ⅲ类范围

  • 如尚未取得Ⅲ类证,立即启动注册申报

  • 如原Ⅱ类证在过渡期截止日前到期,尽快按Ⅱ类申请延续(延续证有效期不超过2026年3月31日)

  • 2026年4月1日后仍未取得Ⅲ类证的,必须停止生产、进口和销售

  • 已取得Ⅱ类注册证的企业,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在产品使用期限内继续销售

  • 主动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医疗器械研制注册计划、适用的安全性标准承诺等

🔸 水光针类企业(明确为Ⅲ类)

  • 确认产品是否属于“注射至真皮层、通过保湿补水改善皮肤状态”的透明质酸钠产品

  • 立即启动Ⅲ类注册申报及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工艺、无菌保存等要求按Ⅲ类标准准备

  • 参考已获批产品的适用症描述(“在医疗机构中使用,用于面部真皮浅层注射,暂时性改善成人皮肤干燥、肤色暗沉”),作为研发参考

  • 如申报含利多卡因产品,注意额外满足复合成分的安全性评价要求

🔸 面部埋植线、组织诱导性植入器械企业(明确为Ⅲ类)

  • 确认产品是否属于第30号公告新增类别范围

  • 立即启动Ⅲ类注册申报及临床试验准备

  • 建立符合Ⅲ类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 关注国家药监局后续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 其他低调高企业(如隔离透声膜无菌产品Ⅰ→Ⅱ类等)

  • 确认产品是否属于132号公告等调整文件范围

  • 倒排过渡期时间表,按新类别启动注册申报

  • 升级无菌控制流程、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

  • 按调整后的预期用途、警示语修改产品标签说明书

🔸 所有低调高企业共通事项

  • 正确识别:本批次调整是否属于“批量整体调整”?如是,适用52/53号公告规则;如是个别产品分类界定,适用其他文件

  • 倒排过渡期时间表:2-3年(最长5年),立即启动临床试验或注册申报准备

  • 如需备注原注册证编号(用于招采),申请时书面说明

  • 牢记“调整之日”≠“过渡期截止之日”——调整之日是新类别正式生效的日期,过渡期截止日是旧证失效、必须取得新证的截止日期

  • 关注省级药监局建立的产品管理台账,主动接受监管指导

06
🔑 补充:什么是“调整之日”和“过渡期截止之日”?
  • 管理类别调整之日:调整文件中规定的产品管理类别调整实施日期

  • 过渡期截止之日:调整文件中规定的过渡期结束日期

📝 举例(射频设备) :84号公告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作为Ⅲ类管理”

  • 调整之日 = 2026年4月1日

  • 过渡期截止之日 = 2026年3月31日

一般情况下,调整之日和过渡期截止之日是同一天或相近日期(如调整之日即生效,或公告发布后设置一段过渡缓冲期),射频类产品调整之日与过渡期截止之日重合,属于特殊情况。

📢 系列预告

【系列③】将聚焦由非医疗器械调整为医疗器械情形——以多酶清洗剂、部分IVD试剂等为例,详细解析:

  • ✅ 哪些产品被“非医调医”?

  • ✅ 过渡期如何设置?(2-3年/最长5年/可不设过渡期)

  • ✅ 首次注册与备案的操作路径

  • ✅ 企业如何从零搭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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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根据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30号公告、2024年第84号公告、2025年第132号公告、2026年第52号和第53号公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等官方文件整理,案例来自公告附件及官方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药监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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