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正式发布2026年第23号通告,修订后的《中心静脉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即日起施行。本指导原则是中心静脉导管产品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的核心依据,所有相关企业均应高度重视。
为帮助大家快速把握新规核心要求,我们梳理了以下重点内容,供参考备用👇
本次指导原则适用于分类编码为03-13-03的中心静脉导管,主要包括:

产品通常由导管管体、接头等组成,可为单腔或多腔结构。涉及表面涂层、药物涂覆等改性工艺的产品,同样适用本原则。
⚠️ 明确排除:
带有植入式输液港的中心静脉导管
导丝、穿刺针、注射器、敷料等配套附件
管理类别:Ⅲ类(最高风险等级)
分类编码:03-13-03
产品名称:必须以“中心静脉导管”为核心词,可增加“一次性使用”“无菌”“外周”等特征词,但不得使用模糊或商业宣传性词语。
新规对注册单元划分作出硬性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必须分别申报:

💡 建议企业在立项阶段即按此规则梳理产品线,避免后期被动拆分影响进度。
指导原则附件列出 32项性能研究项目,包括外表面、尺寸、流量、峰值拉力、微粒污染等常规指标,此外特别强调:
🔹 带涂层产品
须提供涂层定性/定量分析、均匀性、完整性(脱落情况)、润滑性、溶剂残留及安全性评价等资料。
🔹 含药产品(如抗菌/抗凝药物涂层)
须开展药物鉴别、纯度、含量、释放特性(如适用)、药物与器械材料的兼容性及对人体影响的研究。
🔹 宣称抗菌功能的产品
必须同时提供体外试验和体内试验数据,以证明抗菌作用机理、安全性和有效性。
中心静脉导管属于与循环血液直接接触的器械,评价要求与留置时长相关:
长期接触(≤30天):需评价细胞毒性、致敏、刺激/皮内反应、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植入反应、血液相容性、遗传毒性。
持久接触(>30天):在上述基础上,额外增加亚慢性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
👉 若产品既可长期使用也可持久使用,应按更严格的持久接触标准执行。
✅ 一般情况下:若产品作用机理明确、设计常规,且理化性能研究已充分证明安全有效,可不做动物试验。
🔴 必须开展的情形(建议):
采用新型聚合物等新材料
涂覆抗菌或抗凝血等新型涂层
结构设计发生重大改变
新增特殊功能
动物试验观察时间应覆盖产品预期使用期限,观察指标应同时涵盖操作有效性(置入成功率、通畅性等)和安全性(感染、血栓、血管损伤等)。
根据器审中心推荐路径,中心静脉导管首选同品种对比方式进行临床评价,可参考《血管内导管同品种对比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若开展临床试验,须严格遵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说明书除符合基本规定外,新规特别要求写明:
✏️ 预期使用时间(不得使用“建议”“推荐”等模糊表述)
✏️ 禁忌证(不适用的人群、疾病、部位)
✏️ 留置时间及临床留置条件
✏️ 灭菌方式
✏️ 潜在并发症
✏️ 冲管、封管操作说明
✏️ 抗凝措施
1️⃣ 尽早对标:立项阶段即对照新规,将长期留置验证、涂层分析等要求前置,避免后期补做延误注册。
2️⃣ 严格划分注册单元:CVC与PICC、涂层与否、含药与否、材质差异——均须独立申报。
3️⃣ 重视可沥滤物检测:对血液接触部件中的色素、增塑剂、异氰酸酯单体等,须完成定量检测和毒理学评估。
4️⃣ 多腔导管全面验证:各管腔功能应分别进行性能及模拟使用验证。
5️⃣ 动物试验时间充分:观察周期务必覆盖最长使用时限,确保数据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