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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器械标管中心发布《医疗美容用途超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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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衰、提拉、紧致类超声设备拟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 核心速览

2026年7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发布《医疗美容用途超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份文件将给医美超声赛道带来颠覆性影响——市面上绝大多数宣称“抗衰”“提拉”“紧致”的超声设备,将归入第三类医疗器械,即我国监管中的最高风险等级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6年8月6日

一、📄 为何出台这份文件?

“超声炮”“超声刀”“超声波美容仪”层出不穷,但核心问题始终悬而未决:这些产品属于医疗器械还是普通美容仪器?属于几类?

此次指导原则就是要给出统一、明确的标准答案

依据文件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

二、🎯 适用范围

本原则适用于以超声波作为物理因子的医疗美容用途产品,无论聚焦还是非聚焦超声,只要利用热效应和/或机械效应,实现以下预期用途之一,均在监管范围内:

脂肪乳化/溶解、修复皮肤瘢痕、改善松弛下垂、提升苹果肌、脸部轮廓提拉、紧致轮廓、紧致肌肤、提拉塑形、收缩毛孔、改善皮肤弹性、减少皮肤皱纹、淡化色沉。

三、⚖️ 管理属性:是不是医疗器械?

属于医疗器械

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定义的医美超声产品,应当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以下三类产品不得宣称医疗器械预期用途

  • 仅用于精华的皮肤无创促渗(不用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促渗)

  • 仅利用超声波去除毛孔内物质达到清洁皮肤目的

  • 仅用于对皮肤进行温热按摩、物理按摩、肌肤放松、去除角质

一旦宣称“紧致”“提拉”“抗衰”等功效,就得按医疗器械管理。

四、📊 管理类别:二类还是三类?

管理类别由工作原理(聚焦/非聚焦)、技术参数和预期用途三者共同决定。

(一)聚焦超声产品

🔴 第三类医疗器械(编码01-01)

预期用于消融脂肪,实现超声脂肪乳化、脂肪溶解的产品。

🔴 第三类医疗器械(编码09-06)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 超声强度>100 W/cm² 或 超声压强>3 MPa 或 焦平面距离≥1.5 mm

  • 预期用于修复皮肤瘢痕、改善松弛下垂、提升苹果肌、脸部轮廓提拉、紧致轮廓、紧致肌肤、提拉塑形、收缩毛孔、改善皮肤弹性、减少皮肤皱纹等(部分或全部)

🟡 第二类医疗器械(编码09-06)

同时符合:超声强度≤100 W/cm²、超声压强≤3 MPa、焦平面距离<1.5 mm,仅用于淡化色沉

(二)非聚焦超声产品

🔴 第三类医疗器械(编码09-06):超声强度>100 W/cm² 或 超声压强>3 MPa 或 宣称抗衰/提拉/紧致等治疗用途。

🟡 第二类医疗器械(编码09-06):超声强度≤100 W/cm²、超声压强≤3 MPa,仅用于淡化色沉

⚠️ 只有“低参数 + 仅淡化色沉”才能归为二类。但凡多一个“紧致”“提拉”的宣称,无论参数多低,都升为三类。

五、🔍 对行业的影响

🏢 对企业

第三类医疗器械上市前需通过最严格的临床试验、完成生物相容性评估及质量体系审核。研发注册成本大幅增加,此前按二类或非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可能需重新注册。

👩‍⚕️ 对消费者

只有按医疗器械注册的产品才能宣称治疗功效,纯清洁、按摩类产品不得宣称医疗效果,消费者选择时能更清楚判断设备是否合规。

六、📬 如何反馈意见?

  • 📧 邮箱:flmsc@nifdc.org.cn

  • 📌 标题格式:医美超声产品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表+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 📅 截止:2026年8月6日

  • 📞 电话:崔老师 010-53852144;江老师 010-53852614

这份指导原则标志着医美超声设备告别“身份模糊”,进入“严监管”新阶段。企业需重新审视产品定位与注册路径,消费者可更清晰判断设备合规性。如有意见建议,请务必在8月6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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