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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金飞鹰辅导骨传导助听器成功取得FDA 510(k)注册证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及生活方式的改变,听力损失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约有4.3亿人患有残疾性听力损失。听力障碍不仅影响日常沟通,还可能导致认知功能下降、社交隔离等次生问题。为帮助听障人群重获清晰声音,助听设备的需求持续上升,其中,骨传导助听器因佩戴舒适、不堵塞耳道、避免二次损伤等优势,正成为越来越多患者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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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金飞鹰辅导的深圳企业,其骨传导助听器产品正式通过美国FDA审核,成功取得FDA 510(k)上市许可






今天,我们就结合这一成功案例,为大家解读骨传导助听器FDA 510(k)注册的法规核心要点。👇


PART.01
 📋 骨传导助听器FDA 510(k)注册核心要点


骨传导助听器在美国属于II类医疗器械,受联邦法规21 CFR 874.3302管辖。其FDA产品代码为LXB。根据FDA规定,此类设备上市前需提交510(k)上市前通知,以证明其与已合法上市的对比器械具有实质性等同


PART.02
510(k)申请的核心逻辑:实质性等同


510(k)申请的核心在于证明新器械与对比器械在预期用途、技术特性及性能测试方面实质性等同。本次申请通过FDA审核,获得 “SE”的决定,意味着FDA认定该产品与已上市的对比器械在安全性和有效性上实质等同。


PART.03

📄提交要求与格式


2023年10月1日起,所有510(k)提交必须使用FDA的eSTAR(电子提交模板与资源)格式进行电子提交。一份完整的510(k)提交通常包括:

  • 器械描述与预期用途

  • 与对比器械的实质性等同对比

  • 性能测试数据(台架测试、生物相容性、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等)

  • 标签与说明书

  • 510(k)总结或声明


PART.04

⚙️ 产品分类与适用标准


骨传导助听器被归类为II类器械,需遵循通用控制(General Controls)及特殊控制(Special Controls)要求。其适用的FDA认可共识标准包括多项ANSI/ASA标准,如:

  • 测听室环境噪音标准(ANSI/ASA S3.1)

  • 稳态声音响度计算程序(ANSI/ASA S3.4)

  • 言语可懂度指数计算方法(ANSI/ASA S3.5)

  • 纯音听阈测听方法(ANSI/ASA S3.21)




以上就是我们本期分享的有关骨传导助听器FDA 510(k)注册的部分干货啦,假如您有相关产品注册需求,欢迎联系我们!(拨打下方电话或添加文末客服微信均可)

当然,假如您有其他医疗器械注册需求,也欢迎联系我们咨询!我们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医疗器械(包含有源、无源、植入、无菌、义齿、IVD)注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许可备案、体系辅导、企业培训等,国内外医疗器械注册一站式服务,请认准金飞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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