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金飞鹰集团官网!

专注国内外医疗器械咨询服务

注册认证 · 许可备案 · 体系辅导 · 企业培训

400-888-7587

0755-86194173、18194049075 、18628333580、19146449057

020-82177679、13602603195

四川:028-68214295、15718027946

湖南:0731-22881823、15013751550

行业干货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行业干货

返回列表 返回
列表

答疑解惑|请问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有效期?

Q:请问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有效期?比如有源医疗器械生产日期2025-01-01,使用期限5年,那2030-01-01是否可销售该器械?产品说明书未明确使用期限的起点为生产那天还是使用那天算起。产品注册阶段提交的《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分析评价报告》里使用期限的起点为从使用那天算起。

A: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

1.标签/说明书:必须写“生产日期 + 使用期限 / 失效日期”。

2.使用期限 ≈ 有效期(监管等同)。起算点:默认生产日期;确需“启用日起算”,必须在说明书 / 标签明确声明。

3.注册资料一致:《使用期限报告》与说明书必须统一。

4.销售红线:失效日当天及之后,禁止销售 / 使用 。



信息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排版整理:金飞鹰药械


常用查询:
俄罗斯官网 ANVISA 加拿大官网 日本厚生劳动省 更多国外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中国台湾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 更多国内查询>>
咨询 咨询

电话

400热线

400-888-7587

深圳热线

0755-86194173、18194049075 、18628333580、19146449057

广州热线

020-82177679、13602603195

微信

二维码

微信公众

二维码

小程序

邮箱

企业邮箱

61767744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