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请问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有效期?比如有源医疗器械生产日期2025-01-01,使用期限5年,那2030-01-01是否可销售该器械?产品说明书未明确使用期限的起点为生产那天还是使用那天算起。产品注册阶段提交的《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分析评价报告》里使用期限的起点为从使用那天算起。
A: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
1.标签/说明书:必须写“生产日期 + 使用期限 / 失效日期”。
2.使用期限 ≈ 有效期(监管等同)。起算点:默认生产日期;确需“启用日起算”,必须在说明书 / 标签明确声明。
3.注册资料一致:《使用期限报告》与说明书必须统一。
4.销售红线:失效日当天及之后,禁止销售 / 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