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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问题权威回复

为助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健全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官网就生产现场检查常见问题予以权威解答。现整理汇总如下,以利查询。

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产品注册申报前,进行试生产一些产品用于验证或注册检验用,试生产的产品检验合格,无质量问题,请问,在取得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之后,剩余的试生产产品能否销售?

您好。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一百一十二条,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


老师,我们是新建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中国药典》进行微生物检验用的生物安全柜、洁净工作台、灭菌锅,需要购买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检验设备吗?因为这三个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里。但是市面上存在两种状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无医疗证的,都在合法销售。如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使用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安全柜,属于违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吗?还是仅“医疗机构”需要使用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安全柜”?

您好!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按照II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生物安全柜,其预期用途通常为“用于对临床实验室操作过程中的人员、产品及环境进行保护”。对于药品或医疗器械企业在生产、检验过程中用到的设备,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验证、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始终符合预期用途即可。

老师您好!我司采购的一个零件,需经供应商A和供应商B先后加工,该零件是算原材料还是中间品?目前看到两种说法。说法1:若A作为B的子供应商,由B向A采购并加工后发给我司,该零件算原材料;若由我司向A采购后,再发给B加工,该零件算中间品。 说法2:我司向A采购后,我司除了检验外未做额外处理直接发给B加工,加工好的零件仍算作原材料。请问哪种说法正确?

您好,原材料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任何物料,包括原料、组成产品的外购零部件或者软件、包装材料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辅助材料(如助剂)等,外购的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按照原材料管理。半成品为经企业或企业委托的供应商进行加工处理后的产品。无论是原材料还是外协加工供应商,企业均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要求,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原材料供应商/外协加工方进行审核和评价,对采购原材料和外协加工件进行检查、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所采购物品或外协加工后半产品满足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


公司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同时有有源医疗器械与无源医疗器械两类产品。企业是否可以按产品类别设置有源和无源器械两套独立的组织架构、配备不同的关键岗位人员(如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等)?

您好!注册人需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有源、无源医疗器械风险等级、技术原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要求不同,企业可结合产品特点分设不同的产品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但是企业负责人职责为全面负责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代表职责主要为建立健全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以及企业还存在交叉的其他部门如销售部、研发部、采购部等,如全部分别设置,如何确保职责分工明确不交叉,如何做到不推诿扯皮,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必须统一,其他人员可结合产品特点分设,确保履好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我司获批产品内窥镜摄像系统中包括摄像主机、摄像头和镜头,在注册证中共获批四个系统型号AAAA-1、BBBB-1、CCCC-1、DDDD-1,各个系统型号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了各个系统型号下的产品组成: 主机、摄像头和镜头的型号, 如系统型号为AAAA-1,包含摄像主机AA-1, 摄像头AA-2,镜头AA-3,这种情况下,我司能单独销售大系统型号下的摄像主机AA-1或者摄像头AA-2及镜头AA-3么?

您好。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您好!进口2类有源产品国产化,国外已经完成了研制,中国仅仅是把他们输出的技术文件拿来技术转移,但《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第30号)》提到”重点关注产品设计开发环节境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质等同性“,针对这个”实质等同性“有一些疑问:1.我们工厂的资源、研发模式跟境外不同,境外体系流程细致繁冗,如果保证体系等同,我们需要补充大量的人力资源。中国的设计开发体系能否按照实际资源和运营方式,在中国法规的框架内进行简化,比如:删减一些体系流程的表单、审批签字环节,合并境外的一些体系文件。 2.等同性是否仅要求设计输出的技术文件完全一致,不对境外的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制度)进行核查,对比一致性。

您好,1.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 2025 年第 30 号公告相关要求,境内外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开发环节的实质等同性,核心在于保证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控制有效、风险可控、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一致。在满足医疗器械法规及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注册人可结合国内生产实际对体系文件进行整合优化,但不能简化关键控制环节,应确保设计开发过程的控制能力与可追溯性。 2.实质等同性不仅仅等同于设计输出技术文件的一致,而是关注设计开发控制能力、关键过程管控、技术输出结果及风险控制措施的等效性,企业建立的设计开发体系应能够完整覆盖法规要求并有效支撑产品质量与境外原研产品保持实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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