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6年6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026年第52号、第53号公告,分别就:
✅ 医疗器械分类调整后的注册备案衔接工作
✅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
作出最新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将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相关企业产生重要影响。👇
🔹 1. 原注册证有效期
📍 若分类调整文件对原注册证有效期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 无特殊规定的,按本公告执行。
🔹 2. 首次注册
✅ 自调整之日起,新申请的首次注册一律按调整后类别受理。
⏳ 调整之日前已受理但尚未审批的:
可继续按原类别审评;
准予注册的,注册证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类别;
若有注册过渡期,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过渡期截止日。
🔄 注册人取得新类别注册证后,应主动申请注销原注册证,否则原注册部门将依职权注销。
🔹 3. 延续注册
⏳ 已受理未审批的延续申请:
可按原类别继续审评;
准予延续的,备注调整后类别及过渡期截止日(如有)。
🔽 高类别调为低类别:
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按调整后类别向相应药监部门申请延续或备案;
延续注册的,新证备注原注册证编号;备案的,备案信息表备注原注册证编号。
🔼 低类别调为高类别:
原则上应按新类别申请注册;
原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过渡期截止日;
若因技术发展明晰应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二类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 特殊情形:若原注册证在过渡期截止日前到期,且产品安全有效、无严重不良事件,可先按原类别申请延续,但延续注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过渡期截止日。取得新类别注册证后,须注销原证。
🔹 4. 变更注册/备案
🔄 调整之日前已获证的产品(含按原类别延续注册的),需要变更的,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
📝 准予变更的,在变更文件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类别。
🔹 5. 产品备案与注册之间的调整
🔽 高类别调为第一类:
可自调整之日起办理一类备案;
若调整前已受理注册申请尚未审批,申请人可继续取得注册证,也可申请终止审查。
🔼 第一类调为高类别:
备案人应按新类别申请注册,并主动取消原备案;
过渡期截止日起仍未取消的,原备案部门公告取消备案。
🔹 6. 变更产品备案
📋 调整之日前已备案的一类产品,在过渡期截止日前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提交调整文件及情况说明。
🔹 7. 生产、经营和进口
🚫 自过渡期截止日起,未依法取得新类别注册证或未办理备案的,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
🆕 应当向相应药监部门申请注册或办理一类备案。
⚠️ 自注册/备案过渡期截止日起,未取得注册证或未备案的,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
🚫 自管理属性调整之日起,不再作为医疗器械监管。
🛑 药监部门不再受理该类产品的注册申请或办理备案。
📂 调整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终止审查,资料存档备查。
📍 如分类调整文件对注册/备案有特殊规定,优先执行其规定。
⏰ 设有注册/备案过渡期的产品,企业应在过渡期内积极完成相关工作,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省级药监部门需建立产品管理台账,加强监督指导,压实企业责任。
📅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以发布时间为准)。
📢 国家药监局同时发布2026年第53号公告,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原2021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
该程序将进一步规范分类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为科学、高效地更新医疗器械分类提供制度保障。📚
🧭 结语
本次两则公告的出台,是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尤其是52号公告,系统规定了类别调整前后各类情形的注册备案衔接路径,明确了过渡期、注销义务和各方责任。
🎯 相关企业应立即对照自身产品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已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分类调整,及时按照新规办理注册、备案或变更手续,确保产品合规上市、持续合法经营。💪
📢 本文根据国家药监局2026年第52号、第53号公告原文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请以官方文件及药监部门解释为准。


